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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备案的新规

发布:2024-07-16 14:49,更新:2024-07-16 14:49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新规主要内容如下: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募集推介材料**:所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当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募集过程中真实使用的材料。其中“重要信息”还应包括:私募证券基金有多名投资经理的,应披露设置合理性、管理方式、分工安排、调整机制等;委托基金投资顾问机构提供服务的,应披露机构名称、服务范围、费用及更换、解聘条件和程序等;进行份额分级的,应披露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内容。    - **合格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需穿透核查每一层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人数。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shebao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等委派的高管及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此外,单个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Zui低出资要求,但社会保障基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除外。    - **开放安排**: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合同应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经投资者同意,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触发条件jinxian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用于申购,且管理人需在临时开放日前2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 **业绩报酬**:计提应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基金只能采取一种计提方法,以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连续两次计提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但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或基金清算时计提的,可不受此限制。鼓励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而以赎回份额或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若要在投资者取得负收益时计提业绩报酬,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仅在投资者赎回或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 **份额相关规定**:设置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应公平对待各份额持有人,合同应明确约定份额类别的划分标准等相关要素,可对不同份额类别设置差异化的认(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但不得设置差异化的开放日、封闭期、份额锁定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可根据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其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者“结构化”字样。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期货和衍生品类、权益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1、2:1、1:1。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分级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其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40%。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 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似,备案时提交的募集推介材料应为真实使用的材料,且其中的“重要信息”还应包括关键人士(如有)或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有),单一拟投项目或者首个拟投项目组合(如有)的主营业务、交易对手方(如有)、基金投资款用途、退出方式等。    - 私募股权基金的名称应标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等字样,组织形式为契约型的,名称需标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名称应标明“创业投资基金”,但公司型或者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中标明“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等已体现创业投资策略的除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将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变相开展多管理人或者通道业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担任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等方式,变相突破专业化运营要求。    -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需满足: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不得变相从事信贷业务、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不得投向从事保理、融资租赁、典当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企业股权,不得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企业股权;投资首发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应当通过战略配售、基石投资(港股等境外市场)等方式,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投资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通过定向增发、dazongjiaoyi和协议转让等方式,不得参与公开发行。此外,与近期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做好衔接,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增持已持有的北交所股票。 - **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主要明确了已备案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的变更程序和材料要求,区分原管理人正常展业和在注销、失联等失能情况下的差异化变更要求。 这些新规旨在进一步提高基金备案透明度,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强化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和管理,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新规对私募行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和约束,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如果你想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可查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指引文件,或咨询专业的法律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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