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私募基金产品的条件
备案登记私募基金产品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且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有效,未被列入异常机构名单,未处于失联状态。 - 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2. 基金产品基本要素: - 有明确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 - 具有合法的组织形式,如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 3. 募集与投资者: - 私募基金产品需按照规定完成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完成验资。 - 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等;投资者人数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要求(契约型基金不超过 200 人,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不超过 50 人)。 4. 基金合同: - 签订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条款清晰、内容完整、合规有效,能够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收益安排等。 5. 托管安排: - 如基金合同约定需要托管的,应与具备托管资质的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若约定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6. 风险揭示: -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7. 投资方向合规: -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基协自律规则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投资行为。 8. 从业人员: - 负责该基金产品投资运作的相关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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