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转让股权投资
发布时间:2024-06-14
份额转让依据: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第11条52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和赎回,但基金份额转让除外。
份额转让类型: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合同限制:基金份额能否转让取决于基金合同的约定,有些合同可能会对份额转让设置限制。
受让人限制:受让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合伙型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份额与收益权拆分转让问题: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的拆分转让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单一私募基金投资者数量符合法定上限。
转让流程:一般包括通知其他份额持有人、基金层面决议、审核受让者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工商变更(如适用)和信息报备。
合格投资者问题:在份额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和基金管理人都需要关注合格投资者的问题,避免因不合格投资者参与而引发风险。
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如果份额持有人为国有企业,可能需要适用特定的规定和程序,如32号令的相关规定或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特殊处理。
地方试点工作:一些地区,如北京,已经开始推行份额转让试点工作,为国有基金份额的转让提供市场化的交易平台和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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